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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检测结果不告知配偶引热议,隐私权与伴侣知情权如何平衡(“艾滋病检测结果不得告知配偶”引发网友热议

8月20日,“艾滋病检测结果不得告知配偶”相关话题登上热搜,引发公众对“感染者隐私保护”与“伴侣知情权”之间关系的讨论。据红星新闻报道,有网友发帖称:“为保护艾滋病患者隐私,请本院医生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将艾滋病检测结果告知其配偶以及家属。”这一说法迅速成为争论焦点。

▲“艾滋病检测结果不得告知配偶”的规定,引发网友热议。图/红星新闻

医院按规定保密,告知义务在感染者本人

针对上述网帖,有律师表示,根据现行《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机构及相关知情方在未经患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披露其感染状况,目的是保障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避免其遭受歧视。同时,条例也明确要求感染者本人应将感染情况主动告知配偶,这是为感染者设定的法定义务。

换句话说,医院不主动告知配偶,与感染者必须告知配偶,在法律上是两套并行逻辑。前者限制的是医疗机构等外部主体的披露行为,后者则把告知责任落到感染者本人身上。这种制度设计本意是在“减少歧视”和“保护伴侣”之间寻求缓冲。

现实难题:患者不开口,配偶难知情

争议之所以出现,并非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告知义务,而是因为部分感染者刻意隐瞒病情,不向配偶坦白,医院又受保密条款限制无法主动披露,最终导致配偶或结婚对象一直被蒙在鼓里。有声音认为,无辜的另一半不应承担被感染的风险,更不能因“隐私权”而被剥夺“知情权”。

此类纠纷并非个案。据报道,2016年河南、2017年江苏的两起案件中,女方在婚检中检出或已确诊艾滋病却隐瞒病情,男方婚后知情后起诉婚检机构索赔,法院均依法驳回,明确告知义务主体为感染者本人,婚检机构并无跨权限披露的责任。2021年以来,多地法院依据民法典作出撤销婚姻判决,理由也多集中于“配偶未在婚前告知艾滋病史”。即便部分当事人病情可控、配偶未被感染,法院仍认定隐瞒重大疾病影响婚姻意愿,依法撤销婚姻,有的案件还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既要保护隐私,也要堵住风险

从法院判决看,现有救济方式更多是在损害发生后“亡羊补牢”。如何把传播风险挡在婚姻之前,是更值得讨论的问题。据报道,云南、河南等地已通过地方立法作出尝试:在特定情况下,若感染者本人不告知配偶,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这显示出制度仍有优化空间,关键在于把适用条件和操作细则写清楚。

围绕“知情权”与“隐私权”的讨论,并非要在两项权利中分出谁高谁低。更务实的方向或许是:明确医院在保密义务下的有限披露路径,完善感染者告知配偶的程序指引,同时帮助感染者跨过心理障碍,引导其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保护患者不被歧视是底线,保护配偶不受感染风险同样是底线。此次热搜带来的公共讨论,客观上给制度完善提了醒:该细化规则的细化规则,该“打补丁”的“打补丁”。法理可以有边界,情理不应有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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