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并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旨在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更好满足缴存人多元化的住房需求。
修订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五十二条,分为总则、机构及其职责、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和管理、罚则、附则。
对比现行《条例》,有几个明显的变化值得关注。
提取范围扩大了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明确,职工有这些情形之一,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支付房租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离休、退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出境定居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也就是说,装修和物业费未来也有可能纳入提取范围。
推动公积金互认互贷
第三十一条提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公积金数字化能力建设,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协同,推动公积金互认互贷,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
第四十九条明确,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公积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这意味着,灵活就业人员以后可以自愿缴存公积金了,不再局限于有固定单位的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