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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条例修订征求意见:装修、物业费可提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

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并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旨在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更好满足缴存人多元化的住房需求。

修订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五十二条,分为总则、机构及其职责、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和管理、罚则、附则。

对比现行《条例》,有几个明显的变化值得关注。

提取范围扩大了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明确,职工有这些情形之一,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支付房租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 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

  •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 离休、退休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 出境定居

  •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也就是说,装修和物业费未来也有可能纳入提取范围。

推动公积金互认互贷

第三十一条提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公积金数字化能力建设,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协同,推动公积金互认互贷,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

第四十九条明确,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公积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这意味着,灵活就业人员以后可以自愿缴存公积金了,不再局限于有固定单位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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