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该办法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后,由两办于8月3日正式发布,旨在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2015年,两办首次发布该办法,此次修订是适应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新要求的重要举措。办法的修订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压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这一制度安排清晰传递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的鲜明导向,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其适用范围为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以及上列部门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同时,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领导成员,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在追责原则上,办法提出“党政同责、失职追责”“依规依法、精准有效”“严肃问责、终身追究”三项要求,意味着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在生态环境保护上负有同等责任,失职失责必将受到追究。
办法详细列举了各类追责情形。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而言,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不力、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盲目决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推动绿色转型任务不力,对严重环境污染和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应对处置不力,以及组织环保督察整改弄虚作假等,均属于应当追责的情形。对分管领导,则强调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对分管领域违规行为监管失察甚至包庇纵容、未正确履职导致应关停企业未关停等,都要追究相应责任。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成员,重点指向制定出台与环保法规相违背的制度措施、违规批准开发利用项目、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对群众举报查处不力等行为。此外,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干扰监管执法、干预环保司法案件、插手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建设、指使篡改监测数据等,同样在被追责之列。
在追责方式上,办法给出了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多种手段,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政绩观偏差、违背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领导干部,不论其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离职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究责任。这一规定打破了“离任即平安”的侥幸心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生态环境问题“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为了确保追责程序顺畅运行,办法要求政府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发现追责情形后,必须依法开展调查;重大复杂问题可提级调查,并将相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巡视巡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司法机关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也应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与监管部门要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责任追究情况一般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同时,办法强调追责工作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历史成因、性质程度、应对处置、后果影响、挽回损失等情况,准确作出认定和决定,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有权申请复审、复核或申诉,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办法还授权各省区市制定实施细则,要求国务院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具体制度措施。随着该办法的落地实施,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责任链条将更加清晰,监督与问责的制度笼子也将越扎越紧,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